十堰监测站:广播“贴心”却违法 商户私设“黑电台”被查
酒店形象宣传、停车引导、背景音乐……贴心的“广播提示”吸引着顾客,但是商户未经批准占用广播频率,属于非法设台行为。近日,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一户商家在楼顶私设“黑广播”,循环播放营销广告等内容,被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十堰监测站(以下简称十堰监测站)依法查处。

7月23日,十堰监测站在常态化监测中发现调频广播频段内存在非法信号,经持续追踪定位,锁定信号源在十堰东城经济开发区一家商户内。7月24日,十堰监测站联合公安、文旅部门开展现场查处。执法人员发现,该商户在20楼楼顶架设广播发射天线1副,主机安装在楼顶电梯机房,正在使用中;在调查过程中,又发现附楼2楼楼顶另安装有套天线及主机设备。执法人员依法取证后,对2套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予以拆除、扣押。

目前,该案行政处罚程序正在推进,相关设备生产、销售线索核实后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深挖彻查。
无线电管理部门提醒,利用“黑广播”进行商业宣传、停车提示、便民广播等看似合法,实则此类行为挤占有限频谱资源,影响正常广播收听,更有可能干扰航空、铁路等重点用频安全,虽然播放内容“不刺耳”,但只要未经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,就已触碰法律红线。酒店、商场、停车场等经营主体开展宣传推广、停车引导,应选择合法合规方式,不得擅自架设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。已安装类似设备的,应立即停用并主动咨询无线电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置。发现可疑广播信号,楼顶、电梯机房等区域架设的可疑天线及设备,请及时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。
【普法小课堂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》
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,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,不得利用无线电台(站)进行违法犯罪活动。
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,或者擅自设置、使用无线电台(站)的,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擅自设置、使用无线电台(站)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,尚不构成犯罪的,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
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;情节严重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:
(一)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;
(二)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(站)产生有害干扰,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,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;
(三)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、通信基站等无线电台(站)的,或者非法使用、占用无线电频率,从事违法活动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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